棒球盃賽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下雨是否比賽,均於比賽
當日在比賽球場宣佈,球隊亦應準時到達比賽場地;凡因故(含遇雨)未能進行球賽
時,將由大會通知擇日補賽,各隊務必配合參加。
3.因球員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被沒收比賽者,以上成績皆以7:0計分;球隊晉級前四強
未出賽時,將沒收獎盃及獎品。
4.參加盃賽比賽時間一到,不論任何理由兩隊即要立刻下場比賽,球隊未到或人數不足
,裁判得立即宣告棄權比賽,比數為7:0,惟被沒收比賽球隊的保證金將被沒收,但
仍可參加未完之賽程。
5.請各隊在比賽前15分鐘繳交攻守名單給大會,務必確實填寫比賽球員姓名、背號及
預備球員,如遇對手提出球員身分問題,各隊需配合大會依規定處理,不得有議。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中應填寫球員之姓名及背號,於比賽中才可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C.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亦
應將其姓名列於球員欄,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C項規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6.攻守名單背號筆誤,只要球員於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A.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時,則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證明,則裁判應判定該場出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C.惟經提出抗議球隊許可,可以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7.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
護照(外籍球員)、球員證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學生證都為合格證件。
8.所有球員不得同組別跨隊參賽,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紀錄)
為合法球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論,判為『奪權比賽』。
9.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不符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服裝),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
份之核對(提出球隊需先備齊先發球員全部證件才具資格),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
換。第二局起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如遇雙方有核對證件時,後備球員上場仍需核對球員證件;惟背號錯誤需查證,證件
未帶原則上沒收比賽,但經對方球隊許可時,更正背號後可繼續比賽。
10.球員資格問題:現役已登錄職棒及甲組選手不得參加聯賽及盃賽,高中職現役已登
錄棒球校隊可以擔任野手,不得擔任投手,違者屬告訴乃論,如有違規情形,對手
球隊可以蒐證(附當時相片、攻守名單及取得相關事證),並填妥申訴書(應附保證
金5000元)交由本會確認屬實時,則沒收(事後)該場比賽。
11.每一場比賽時間二小時(最多七局制),時間計算以裁判宣布兩隊集合開始計時並以裁
判的時間為準,惟一小時50分鐘後不開新局,該局並為最後一局;兩隊比賽成績三
局差十五分(含)以上、四局差十分(含)以上、五局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該場
比賽。
12.比賽因天候關係無法繼續比賽時:A、不滿一局時重新比賽,B、賽滿一局未滿三局為
保留比賽,C、三局(含)以上即可由主審裁定。
13.球隊於比賽進行中,有打放水球或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違反運動精神經裁判警告無效
時,得沒收該球隊比賽,裁定放水球0:10輸球;並禁止日後參加本會比賽二年。
14.跑壘員及擊球跑壘員在跑壘時故意把頭盔撥掉直接裁定出局,比賽仍然是進行中。
15.跑壘指導員需於每局投手投出第一球之前,應穿著合乎規定服裝到達跑壘指導區,
服裝不整或逾時將不得進入該區。
16.預賽採分組循環(有和局)擇優(含外卡)晉級複決賽(預賽應晉級球隊因故未能繼續出
賽時,得依比賽成績依序遞補);每場勝隊績分二分,和局各得一分,績分相同時依
下列順序逐一比較後晉級: A.兩隊勝負關係(四隊以上循環賽適用,惟四隊已晉級
或淘汰隊伍之比數,不再納入B、C總得(失)分計算) B.總失分少者
C.總得分多者 D.抽籤。 複、決賽如遇循環賽,競賽規定同預賽之分組循環賽制
有和局;如遇淘汰賽之複決賽無和局,必要時採突破僵局制。
※突破僵局明訂滿壘、無人出局開始比賽,逐局比分至分出勝負為止。
※【跑壘員由第七、八、九棒分佔三、二、一壘,從第一棒開始打擊】
※適用二隊對打二場,如遇二隊積分各一勝一負總得失分又相同時,將採用突破僵
局制,並從第一棒開始打起至分出勝負為止。
17.守隊每局內野手(含捕手)至投手丘處限一次,第二次則記教練對投手之暫停一次。
同一局教練對同一投手之暫停限一次,同一局對同一投手之暫停屆滿兩次,則需更
換投手。整場比賽限三次內野會議,突破僵局每局僅限一次內野會議或面授機宜。
18.無人在壘時,投手接到捕手之傳球後,12秒內需完成投球。若違反該規則者,主審
得宣判<一壞球>。
19.場上如遇比賽爭議要求裁判解釋時,各隊只能指派一人(教練、經理或隊職員)上場詢
問,如球員擅自上場抗議,裁判員將立即給予警告或驅逐出場處分!
20.比賽中若有球員違反運動員精神:打架、滋事、罷賽、冒名頂替、恐嚇、辱罵或毆
打裁判員、違規重覆出賽等經檢舉或查明屬實者,將沒收該比賽;情況輕者判個人
球監,嚴重者全隊禁賽一年。
21.捕手穿著之裝備需有合乎標準之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膝等防護裝備
始可上場比賽,倘若缺任何一項防護裝備,而發生有危害安全導致球員受傷之事件
,須由各隊自行負責。
22.觸身球引起之爭議及運動傷害罰則規定如下:
A、先發投手如累積三次投出觸身球時,不論投球是否故意,一律強迫更換投手。
B、後援投手如累積二次投出觸身球時,不論投球是否故意,一律強迫更換投手。
C、先發投手於正規投球時,如非故意直接擊中擊球員頸部以上時,第一次主審給予
警告,第二次則一律強迫更換投手,但該投手可換至任何一個守備位置。
D、全壘打後該局若發生觸身球時,一律強迫更換投手,但該投手可換至任何一個守
備位置。
E、後援投手於正規投球時,如非故意直接擊中擊球員頸部以上時,則一律強迫更換
投手,但該投手可就任何一個守備位置。
F、先發或後援投手如主審認定故意投出擊球員頸部以上觸身球時,一律判定驅逐出
場。
23.進攻方擊球員打擊出去後,如果有危險甩棒之情事,第一次主審給予警告,第二次之
後則主審得裁定該甩棒擊球員出局。
24.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
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作業方式:填寫申訴書,領隊、教練或隊長簽
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
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
證金,充作大會獎品基金。
25.大肚溪球場擊球員打擊擊中球場上方高壓電線時,原接觸點為界內時應判為無效球
(自即日起全面改為活球),即以落球點為主,分為界內或界外球。
26.教練或領隊應穿著相同款式、顏色之棒球服裝(含球帽、球衣及球褲),球賽未開始前
跑壘指導員需於進場執行職務;另球隊隊名應於胸前、背後或雙臂明顯的地方皆可。
27.因比賽經費拮据,請攻擊方協助撿拾界外球;Q-TECH球棒可以使用。
28.開幕典禮球隊未配合參加時,將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活動經費。
29.比賽所有規則,依照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棒球規則,及本會規定之比賽附則。
30.為尊重下隊休息室使用權益,球隊離開球場前,請將休息室(處)垃圾丟入垃圾桶內,
未依規定執行者,將列為不受歡迎球隊。
31.大會球場於球賽比賽期間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各隊務必於賽前為球員投保個人意
外險,活動中有任何危險應自行負責。
3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105.01.04.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