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二八水棒壘球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棒、壘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推展棒、壘球運動風氣,定期舉辦棒、壘球賽。
二、不定期舉棒、壘球裁判、教練講習。
三、承辦上級指導單位委辦之球賽。
四、承辦民間公司、團體、個人委辦之球賽。
五、輔訓球員並推薦參加全國性比賽。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別有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對棒壘球運動有興趣之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非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 及 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
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結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三、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三、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
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招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一、 會員之除名。
二、 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個人會員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個人會員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1 年 3 月 1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
年 月 日 彰府社政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