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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盃賽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下雨是否比賽,均於比賽

當日在比賽球場宣佈,球隊亦應準時到達比賽場地;凡因故(含遇雨)未能進行球賽

時,將由大會通知擇日補賽,各隊務必配合參加。

3.因球員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被沒收比賽者,以上成績皆以7:0計分;球隊晉級前四強

未出賽時,將沒收獎盃及獎品。

4.參加盃賽比賽時間一到,不論任何理由兩隊即要立刻下場比賽,球隊未到或人數不足

,裁判得立即宣告棄權比賽,比數為7:0,惟被沒收比賽球隊的保證金將被沒收,但

仍可參加未完之賽程。

5.請各隊在比賽前15分鐘繳交攻守名單給大會,務必確實填寫比賽球員姓名、背號及

預備球員,如遇對手提出球員身分問題,各隊需配合大會依規定處理,不得有議。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中應填寫球員之姓名及背號,於比賽中才可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C.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亦

應將其姓名列於球員欄,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C項規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6.攻守名單背號筆誤,只要球員於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A.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時,則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證明,則裁判應判定該場出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C.惟經提出抗議球隊許可,可以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7.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

護照(外籍球員)、球員證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學生證都為合格證件。

8.所有球員不得同組別跨隊參賽,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紀錄)

為合法球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論,判為『奪權比賽』。

9.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不符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服裝),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

份之核對(提出球隊需先備齊先發球員全部證件才具資格),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

換。第二局起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如遇雙方有核對證件時,後備球員上場仍需核對球員證件;惟背號錯誤需查證,證件

未帶原則上沒收比賽,但經對方球隊許可時,更正背號後可繼續比賽。

10.球員資格問題:現役已登錄職棒及甲組選手不得參加聯賽及盃賽,高中職現役已登

錄棒球校隊可以擔任野手,不得擔任投手,違者屬告訴乃論,如有違規情形,對手

球隊可以蒐證(附當時相片、攻守名單及取得相關事證),並填妥申訴書(應附保證

金5000元)交由本會確認屬實時,則沒收(事後)該場比賽。

11.每一場比賽時間二小時(最多七局制),時間計算以裁判宣布兩隊集合開始計時並以裁

判的時間為準,惟一小時50分鐘後不開新局,該局並為最後一局;兩隊比賽成績三

局差十五分(含)以上、四局差十分(含)以上、五局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該場

比賽。

12.比賽因天候關係無法繼續比賽時:A、不滿一局時重新比賽,B、賽滿一局未滿三局為

保留比賽,C、三局(含)以上即可由主審裁定。

13.球隊於比賽進行中,有打放水球或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違反運動精神經裁判警告無效

   時,得沒收該球隊比賽,裁定放水球0:10輸球;並禁止日後參加本會比賽二年。

14.跑壘員及擊球跑壘員在跑壘時故意把頭盔撥掉直接裁定出局,比賽仍然是進行中。

15.跑壘指導員需於每局投手投出第一球之前,應穿著合乎規定服裝到達跑壘指導區,  

   服裝不整或逾時將不得進入該區。

16.預賽採分組循環(有和局)擇優(含外卡)晉級複決賽(預賽應晉級球隊因故未能繼續出

   賽時,得依比賽成績依序遞補);每場勝隊績分二分,和局各得一分,績分相同時依

下列順序逐一比較後晉級:  A.兩隊勝負關係(四隊以上循環賽適用,惟四隊已晉級

或淘汰隊伍之比數,不再納入B、C總得(失)分計算)   B.總失分少者

    C.總得分多者  D.抽籤。  複、決賽如遇循環賽,競賽規定同預賽之分組循環賽制

   有和局;如遇淘汰賽之複決賽無和局,必要時採突破僵局制。

突破僵局明訂滿壘、無人出局開始比賽,逐局比分至分出勝負為止。

【跑壘員由第七、八、九棒分佔三、二、一壘,從第一棒開始打擊

   ※適用二隊對打二場,如遇二隊積分各一勝一負總得失分又相同時,將採用突破僵

局制,並從第一棒開始打起至分出勝負為止。

 

17.守隊每局內野手(含捕手)至投手丘處限一次,第二次則記教練對投手之暫停一次。

   同一局教練對同一投手之暫停限一次,同一局對同一投手之暫停屆滿兩次,則需更

   換投手。整場比賽限三次內野會議,突破僵局每局僅限一次內野會議或面授機宜。

18.無人在壘時,投手接到捕手之傳球後,12秒內需完成投球。若違反該規則者,主審

   得宣判<一壞球>。

19.場上如遇比賽爭議要求裁判解釋時,各隊只能指派一人(教練、經理或隊職員)上場詢

  問,如球員擅自上場抗議,裁判員將立即給予警告或驅逐出場處分!

20.比賽中若有球員違反運動員精神:打架、滋事、罷賽、冒名頂替、恐嚇、辱罵或毆

打裁判員、違規重覆出賽等經檢舉或查明屬實者,將沒收該比賽;情況輕者判個人

球監,嚴重者全隊禁賽一年。

21.捕手穿著之裝備需有合乎標準之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膝等防護裝備

   始可上場比賽,倘若缺任何一項防護裝備,而發生有危害安全導致球員受傷之事件

   ,須由各隊自行負責。

22.觸身球引起之爭議及運動傷害罰則規定如下:

A先發投手如累積三次投出觸身球時,不論投球是否故意,一律強迫更換投手。

B後援投手如累積二次投出觸身球時,不論投球是否故意,一律強迫更換投手。

C先發投手於正規投球時,如非故意直接擊中擊球員頸部以上時,第一次主審給予

       警告,第二次則一律強迫更換投手,但該投手可換至任何一個守備位置。

D、全壘打後該局若發生觸身球時,一律強迫更換投手,但該投手可換至任何一個守

備位置。

E後援投手於正規投球時,如非故意直接擊中擊球員頸部以上時,則一律強迫更換

       投手,但該投手可就任何一個守備位置。

F、先發或後援投手如主審認定故意投出擊球員頸部以上觸身球時,一律判定驅逐出

       場。

23.進攻方擊球員打擊出去後,如果有危險甩棒之情事,第一次主審給予警告,第二次之

後則主審得裁定該甩棒擊球員出局。

24.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

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作業方式:填寫申訴書,領隊、教練或隊長簽

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

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

證金,充作大會獎品基金。

25.大肚溪球場擊球員打擊擊中球場上方高壓電線時,原接觸點為界內時應判為無效球

(自即日起全面改為活球),即以落球點為主,分為界內或界外球。

26.教練或領隊應穿著相同款式、顏色之棒球服裝(含球帽、球衣及球褲),球賽未開始前

跑壘指導員需於進場執行職務;另球隊隊名應於胸前、背後或雙臂明顯的地方皆可。

27.因比賽經費拮据,請攻擊方協助撿拾界外球;Q-TECH球棒可以使用。

28.開幕典禮球隊未配合參加時,將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活動經費。

29.比賽所有規則,依照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棒球規則,及本會規定之比賽附則。

30.為尊重下隊休息室使用權益,球隊離開球場前,請將休息室(處)垃圾丟入垃圾桶內,

未依規定執行者,將列為不受歡迎球隊。

31.大會球場於球賽比賽期間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各隊務必於賽前為球員投保個人意

外險,活動中有任何危險應自行負責。

3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105.01.04.修訂


軟式組比賽附則

1.打七局,時間100分鐘後不開新局

2.五局打完,相差7分時,提前結束比賽(called game)

3.如賽完七局或時間終了,仍為平手時,則採突破僵局

制,由該局最後棒次之前三位直接佔滿壘,成為0

出局滿壘,開始比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4.投球距離16.3公尺、壘間距離25公尺

5.投手年齡如為60歲者,沒有球數限制;如為50歲

者如下:50-54者45球內,55-59者60球以內

6.禁止穿釘(spike)鞋

7.未特別規定者,依IBAF規則或全日本軟式野球聯盟

規則之規定

 

104.04.09修正

 

 

 

 


 

申  訴  書

 

比賽日期:     年     月     日

比賽場次:                   

申訴球隊:                   

領隊或教練:                 

與賽隊伍:                   

記錄員姓名:                 

裁判員姓名:主審:              壘審:                       

申訴事由:

裁判員判決:

申訴引用規則:

裁判長意見:

仲裁委員判決:

 

 仲裁委員召集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註:一、本申訴書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填妥及保證金五仟元一併提交大會處理。
      二、程序不符不予受理,申訴不成立則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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